根据《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》第十三条规定,设立集体所有制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1、产品和提供的服务为社会所需要,并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政策规定。
2、有自己的名称、组织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。
3、有确定的经营范围。
4、有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、设备、从业人员和必要的原材料条件。
5、有必要的劳动卫生、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。
6、符合当地乡村建设规划,合理利用土地。
二、集体所有制企业优势:
产权相对清晰:集体共同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,明确了企业资产的归属,避免了因产权不清带来的诸多管理和发展问题,有利于企业的稳定运营和长远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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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策民主性高:集体所有制企业通常实行民主管理,职工(代表)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关。职工能够参与企业决策过程,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,决定经营管理重大问题等,可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,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向心力,使决策更科学合理。
资源整合能力较强:可将众多劳动者的资源、资金、技术等进行有效整合,形成规模效应,提高企业生产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。
经营灵活性较高:集体所有制企业在经营上相对灵活,可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和业务方向。其产权结构和管理模式特点使其决策和执行过程相对迅速,能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。
社会认可度较高:集体所有制企业具有一定社会属性,经营目标不仅是追求经济效益,还包括为集体成员谋福利、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,社会认可度较高,有助于企业树立良好形象,吸引人才和业务。
承担有限责任: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,降低了股东的投资风险,使得股东在参与企业经营时,不必过于担心因企业经营风险而承担无限个人责任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